2021年广百股份夏装工作服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2021年广百股份夏装工作服采购项目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投标。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2021年广百股份夏装工作服采购项目
招标人: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旧翼商务楼10楼广百股份物业管理中心
项目预算(人民币):893600元,其中包组一:男士夏装工作服(男管理人员夏装工作服、男一线人员夏装工作服、后勤人员夏装工作服),预算金额为348600元;包组二:女士夏装工作服(女管理人员夏装工作服、女一线人员夏装工作服、礼仪人员冬装工作服),预算金额为545000元。详见招标文件。
供货期:两年。
同一投标人可以参与1个或2个包组的投标,投标人应对所报名包组内所有的标的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投标。为保证中标单位服务质量,同一投标人可以报名参与2个包组的投标,但只能获得2个包组中1个包组的中标资格。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投标人经营范围应具有生产经营服装,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能力;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三、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
(一)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上午9:3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
第一步:邮件报名(初审)
第二步:现场报名
初审通过后,招标方会根据邮件上的联系方式进行联系确定现场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及观看样板的时间。
3、投标人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司公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1),如委托代理人进行投标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
4、招标方只接受报名参与本项目投标报名领取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
(二)领取招标文件
领取时间:2021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上午9:3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注:以招标方与投标人约定时间为准)
报名及领取标书地点: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旧翼商务楼10楼广百股份物业管理中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3月15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旧翼商务楼10楼广百股份物业管理中心)
五、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3月15日上午10时整(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旧翼商务楼10楼广百股份物业管理中心)
六、招标信息及中标结果查询平台
http://www.grandbuy.com.cn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七、本项目投标联系事项
招标人名称: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旧翼商务楼10楼广百股份物业管理中心
联系人:何玉敏,83322348-6219
吴带胜,83322348-6511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9日
附件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致: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签发日期: 单位: (盖章)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同志,为我方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务代理人,其权限是:
。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私章)
有效期限:至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附:代理人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3.将此证明书提交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4.授权权限:全权代表本公司参与上述招标项目的投标,负责提供与签署确认一切文书资料,以及向贵方递交的任何补充承诺。
5.有效期限:与本公司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投标有效期相同,自本单位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投标签字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本表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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